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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者教育

【一周案例分享】防备违法违规买卖证券

案例解析:近期,陈先生作为某上市公司持股5%以上股东兼董事,以集中竞价买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万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0.13%,买卖金额604万元 。未在上述减持行为产生的十五个买卖日前预先披露减持打算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法子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、《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划定》(证监会布告〔2017〕9号)第八条 。

凭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法子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,证券监管机构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。

监管提醒:上市公司大股东、董监高打算通过证券买卖所集中竞价买卖减持股份,该当在初次卖出的 15 个买卖日前向证券买卖所汇报并预先披露减持打算,由证券买卖所予以登记 。上市公司大股东、董监高减持打算的内容该当蕴含但不限于:拟减持股份的数量、起源、减持功夫区间、方式、价值区间、减持原因 。减持功夫区间该当切合证券买卖所的划定 。在预先披露的减持功夫区间内,大股东、董监高该当依照证券买卖所的划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。减持打算执行结束后,大股东、董监高该当在两个买卖日内向证券买卖所汇报,并予布告;在预先披露的减持功夫区间内,未执行减持或者减持打算未执行结束的,该当在减持功夫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买卖日内向证券买卖所汇报,并予布告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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